什么是民间打假人?
就是明知道商家卖的假货,却花钱大量购买,然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翻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规定,买到假货有权要求赔偿,具体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如下13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今年1月28日,他以2万多元的价格,在周口市太康县某副食品店购买4箱飞天茅台酒。购买时,他就怀疑这几箱酒很有可能是假酒,但是并不确认。
次日,他以买到假酒为由,向太康县工商局投诉,请求对该茅台酒进行鉴定,要求依法给予购酒款10倍的赔偿。
2月1日,经太康县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酒是假茅台酒。
调解未果,陈先生将这家副食品店的经营者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大河报记者昨日获悉,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判决王女士给陈先生3倍赔偿。后来,陈先生依然要求10倍赔偿,并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周口中院于10月20日维持了原判。
王女士认为“陈先生知假买假获取非法暴利的商业行为,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所以他提出的维权费用不应支持。
太 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海港11月15日受访时表示,法律更看重的是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3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程海港最后说。